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澎湖縣民宿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澎湖民宿發展協會的成立,是在會員追求澎湖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共同謀求民宿產業的最大利益。
第四條 本會以主管機關所在地為組織區域。
會址設於馬公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本會成立的目的,是為:
一、增進澎湖旅遊品質,提供更多樣化及異質化旅遊內涵。
二、共同保護生態環境,協助本縣觀光事業得以永續發展。
三、協力維護人文古蹟,呈現傳統生活樣貌推展深度旅遊。
四、保障本會會員權益,共同謀求本會會員最大經營效益。
五、相互鼓舞服務精神,發揮澎湖人樂善助人及熱情特質。
六、提振學習交流風氣,共同研究在地知識並具全球視野。

第 二 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3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縣居民,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且為合法民宿經營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非本縣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 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均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由理事會提案,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自然出會。
一、死亡。
二、判處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定讞者,或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全年度未繳會費,經理監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 無上述各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業務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開、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會員除名事宜。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 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稽核本會之會計。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 監事均為無給職,不支任何費用。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未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出納一人,秉承理事長交付之本會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幹事。

第 四 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之, 但須以書面為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一般議案決議,需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開會日七天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贊成。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自行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 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本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詳盡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理事會提出變更案,再依本章程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